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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绵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日期:2022-02-28 20:40文章来源: 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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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绵阳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6年10月27日,政协绵阳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2月10日政协绵阳市第八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专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服务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全面建设中国科技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绵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学习世情国情省情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探索搭建平台、服务协商的新方式。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委员视察及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国家、全省和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绵阳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事。密切同港澳台侨同胞的团结联谊,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推动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交流,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的作用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专门委员会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组织委员参加读书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支持委员面向社会传播共识和凝聚共识。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绵阳市政协委员综合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党支部,负责党员委员政治学习,配合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统筹安排,原则上以所联系界别委员为主体,因工作需要实行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设专职副主任驻会工作)。

第十四条  除专职副主任外,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原则上从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经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和地方政协联络委统筹协调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界别委员的联系,落实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制度,为界别开展活动搭建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联络和协调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活动,邀请或联合各民主党派市(工)委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有关智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发挥好应用型智库作用。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

第十九条  市政协每届至少召开1次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研究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重要会议活动方案,审定本委员会的调研、视察、协商报告和工作总结、集体提案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政协绵阳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使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相互贯通、形成合力。保障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按规定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多形式多方法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交流参访、谈心谈话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相关地区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住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履职成效。协助建立相关工作领域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绵阳市委员会或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市(工)委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争取支持和指导;同时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合作、协同互动,每届召开1次全市政协系统对口专门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国家、四川省、绵阳市及地方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联动协商,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七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协相关规定,轻车简从,注重实效,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专门委员会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加强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优化服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设立相应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接受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领导。加强办事机构建设,选优配强干部队伍,为专门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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