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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2-28 20:34文章来源: 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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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绵阳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10月27日,政协绵阳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2月10日政协绵阳市第八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绵阳市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水平,更好凝聚共识,为全面建设中国科技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绵阳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绵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绵阳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绵阳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绵阳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绵阳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

(三)执行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四)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绵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届政协绵阳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届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政协绵阳市委员会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绵阳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省性的决议,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深入调研,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也可举行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绵阳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委(室)主任、相关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中共绵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可在绵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市、政协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负责人列席

实行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委员列席和社会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旁听公民可由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也可在规定时限内由本人报名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旁听。具体事宜由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出席方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绵阳市委员会文件或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视需要由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政协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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