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议
2023年第5期
致公党绵阳市工委法治专委会主任,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玉蓉反映,在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出现经营不善,导致歇业、被吊销经营执照等,甚至出现经营人直接关门跑路的现象,遗留工人工资未付清,债权、债务未了结等问题,权利人最终只能选择通过诉讼维护权利。民事诉讼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才能完成诉讼程序,但如果市场主体停业、歇业或者变更住所地时,送达就存在难题。一是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登记变更事项导致送达难。市场主体随意变更住所地等现象仍然较为常见,由于市场主体数量庞大,登记主管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并查处未及时登记的违法行为。二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向市场登记主管机关查询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不便捷,人民法院需向登记主管机关查询市场主体信息以便及时送达,但相关手续较为复杂,导致送达延迟。为加强对市场主体进行实时监管,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缩短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周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议:
一、强化法治宣传。市场主体对未及时登记变更事项的法律责任不清楚,因此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议登记主管部门加强法治宣传,在市场主体第一次登记时发放法律责任告知书,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告知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登记义务及违反登记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登记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对市场主体相关变更信息应当实时公示。公示信息应定期更新,便于利害关系人掌握市场主体具体经营状态,准确评估经营风险,共建和谐稳定、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二是登记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衔接,就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机制。市场登记主管部门为人民法院分配查询账号和密码,人民法院可以在线及时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便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便于司法机关通知涉诉企业参加诉讼,快速处理纷争,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法治进程。
三、建立登记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市场主体信息变更的备案登记管理对于怠于申报相关主体变更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对不予纠正的应予以处罚。人民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按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信息送达不能的,应及时将市场主体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违法行为线索信息移交市场登记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