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县“有事来协商”平台建设的几点思考
近日,省政协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有事来协商”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川政协〔2020〕9号)文件,通过对文件的学习理解,感悟基层试点实践探索,我认为,该文件的出台,顺应了人民政协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助推基层治理、推动实现政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为推动政协力量向基层延伸、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有效衔接提供了具体指南和路径。对此,市县政协更应以此为契机,顺势而为,乘势而上,进一步推动市县政协“有事来协商”平台建设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结合对文件的理解,浅谈几点思考:
第一,关于平台定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7种协商方式,相互之间应为并列关系。“有事来协商”平台从本质上讲,应为政协组织的协商平台,与其他6种社会主义协商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开展的一系列协商活动,一定是代表了一级政协组织。至于基层协商,政协力量可以参与,也可以通过“有事来协商平台”以政协协商方式与之有效衔接,切莫动辄主导、牵头,将政协协商特质的小微协商与基层协商混同,其结果只能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第二,关于平台建设。汪洋主席强调,市县政协主要工作是协商,主要工作方式是“搭台”。省上文件提出要构建完善“1+2+4+N”的协商体系,除开年度协商计划已经开展的“1+2+4”外,“有事来协商”平台有没有新意、能不能成功,很大程度的落脚点就在“N”次小微协商。那么要建好平台,有这么几个关键问题需要厘清:市县两级如何建?是否需要经过同级党委批准同意?关于如何建的问题,应该说,市县各自的平台一定是有区别的,县上有乡镇,不管是通过联络组、委员工作站(室)、片区工委,很好落脚,市上没有这方面的基础,如何开展工作呢?市上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是县上根本不具备的,比如,园区的政协力量较为薄弱,这恰恰可以成为我们的突破点,当然,依托园区并不是在园区设立政协组织,而是结合园区各自优势,把有事来协商平台通过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把小微协商活动嵌入进去,补上这块短板。同时,行业组织也是市一级的显著优势,如果能够在这方面着墨,把协商平台下移,既可以轮流坐庄的方式,也可以相对固定,通过每年开展一些实实在在的小微协商活动,助推解决一批普遍性、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我们常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在于每年做了什么、做了多少,而在于做出了什么效果,通过市级平台打造“有事来协商”的名片,真正把以前纯粹的借智借力在更高层次上放大和拓展。界别是人民政协的基本组织单元,是人民政协有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结构特征,依托园区、行业来搭建市级平台,既实现了与县级政协错位,也避免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更有利于让市级平台依托界别真正面向基层、贴近民生、靠近一线,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关于如何批的问题,可以进行倒推,连小微协商议题确定都需要集体决策并经同级党委同意,那么要开展此项工作毫无疑问属于重大决策,更需要经过同级党委同意了。
第三,关于平台运行。如果说,平台建设解决的是“干什么”的问题,那么平台运行解决的是“怎么干”的问题。关于小微协商议题的产生、协商活动的组织、成果报送反馈等都有现成且成熟的流程来规范,这就需要各地根据省上最新的文件精神,系统总结基层实践探索,进行优化提升。在实践操作中,仍有几个环节需要考虑:一方面,小微协商议题的出台时间。按惯例,年度协商计划3月份出台,小微协商议题可以同步或稍稍延后出台,但不应太滞后,因为年度协商计划的任务包括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几乎都在下半年,加之还存在市县同题协商的情况,更有利于时间、力量等匹配。另一方面,协商活动的组织者角色。其实,市级平台相对较为清晰,就县级政协而言,委员工作站(也可以叫工作室、联络组、片区工委,不要太拘泥称呼),有可能成为县级政协开展小微协商的主阵地,其开展的小微协商活动必须坚持是受县级政协委托,代表县级政协开展的协商活动,不能简单粗暴式的工作力量下层。这点必须认清,委员工作站在承担协商活动时扮演的是“有事来协商”县级政协平台角色。当然,从各地委员工作站参与基层治理的实践探索来看,其没有开展协商活动时,是可以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存在的,比如组织辖区委员学习、受当地党委政府委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座谈交流活动征集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线索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协调组织委员个人参与党委政府召集的基层协商活动、宣传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凝聚各界共识等等,应该说,在这一方面,委员工作站应有所为、大有可为,只是,其开展的上述活动应与“有事来协商”活动截然分开。再一方面,谁是协商主体。去年省上的试点文件将“党政领导、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各界代表人士、群众代表、利益相关方”确定为协商主体,今年的文件明确“政协委员是开展协商活动的主体”,这是一个显著的变化,由此可见,这更多是对试点中将个体利益纠纷、具体事项占据较大协商内容、混淆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边界的一种纠偏,是对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一定应由委员发挥主体作用、扮演主体角色的重申,是坚守政协性质定位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