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机关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由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比。机关各委、室的保密工作由委、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根据市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机关实际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十条规定,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四条 机关收到的涉密文件,应由专人履行登记、传递、签收、保管、销毁等手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着密级的文件、资料。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以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机关设立专门的机要阅件室,配备保存秘密载体的保险装置,严格按照程序阅读和清退涉密文件。因公外出确需携带密级公文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退回,携带过程中不得复制公文。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件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在私人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做到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听的机密绝对不听,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在公共场所、亲属、子女及朋友面前谈论机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第八条 机关领导同志不能在出国访问、考察、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市政协领导办公室、机要室、文印室、档案室、网站、废旧文件堆放销毁处等,属机关保密重要部位,尤其要加强管理,防止失、泄密。
第十条 机关寄往外地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其信封(包装)上要标明秘级标志,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交换,严格登记、签收手续。绝密级文件应由二人以上送往收件单位指定人员签收,或由受文单位派专人来签收。国家秘密文件不能与非秘密文件混装混寄。
第十一条 涉密文件解密前,文件的全文、摘要以及标题、发文字号等信息均不得在无密级的单位内部文件、简报资料、内部刊物、内部网站等使用。
第十二条 若有失、泄密事件发生,当事人和委、室负责人应及时向机关保密工作小组及分管领导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根据失、泄密情况及时向党组汇报,情节严重的立即向市保密局报告。